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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溪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挖土填土案
发布时间:2017-05-05 字体显示:

  2017年春节后,卢某某(同安区汀溪镇五锋村村民)利用机械设备在位于汀溪水库坂头桥附近(地名:田中央)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挖土填土并种植果树,侵占水库库容,对水源水质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对应法律条款第3项规定:“多次违反规定,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活动导致水源水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厦门市水利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卢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决定书文号:厦水利罚字〔2017〕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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