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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9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今年6月1日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规范我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下称《规定》)规范性文件。

  该《规定》依据已经出台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10日印发《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结合《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和我市实际,在没有与上位法冲突的基础上,对我市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实时出台《规定》是很有必要和可行性的。

  由于我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和技术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如思明区和湖里区没有专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四个区(有的合并为农林水利局)也存在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偏少,取水许可工作开展困难的现状,在《规定》制定时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如对《规定》第一点第(三)、(四)项,根据厦门岛都是城市建成区和机构现状,对厦门岛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上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还有就是强化对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特别是严格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区域的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该《规定》已经厦门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水政水资源处  颜庆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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