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滨海街道某用水单位在没有取得水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无证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所对应第1种情形:“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厦门市水利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该用水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厦水利罚字〔2015〕第 3 号):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