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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汀溪镇五峰村坂头山山坡地开挖造成水土流失案
发布时间:2017-05-03 字体显示:

  2017年春节后,郑甲乙(身份证号:350221196110064014)在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坂头山山坡地开挖,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米,属于在汀溪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从事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应自由裁量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厦门市水利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郑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厦水利罚字〔2017〕第2号):罚款人民币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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