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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延续取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字体显示:

闽水水政[2017]33号

各设区市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进一步落实取水许可制度,规范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延续取水的申请、受理、批准和换发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取水许可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延续取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审批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延续的取水标的,按照《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实行分级管理,由原审批机构组织开展,取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二)对于审批权限发生调整的取水项目,原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延续取水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审批机构移交延续取水申请。

  (三)办理延续取水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2.延续取水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3.需提供延续取水评估报告书(技术要求见附件2)的要提交三份报告书及电子版。

  二、组织开展延续取水评估核查 

  (一)申请人新申请的取水标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和延续取水评估报告书(电子版在省水资源网公告栏中下载),审批机构应当组织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核查,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应作为核查的重要依据。

  1.所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未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未编制过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的;

  2.近三年来产品、规模、工艺等有明显变化的;

  3.城市供水企业日取地表水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含5万);

  4.工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年取地表水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5.非仅用于水力发电和农田灌溉的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000万);

  6.地下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0万)。

  (二)除以上情形以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延续时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由发证机关进行核查。

  三、依法注销不予延续的取水许可 

  (一)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审批机构不予延续取水许可,依法予以注销,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注销通知无法送达至申请人的,应向社会公告。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行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取水地点、水源、用途、退水等取水标的发生变化未 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

  3.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且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取水单位或个人仍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

  4.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要求违法取水的;

  5.拒不缴纳水资源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执行取用水计划的;

  7.倒闭、关停企业以及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

  8.取水许可证到期无故未延续的;

  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不符合国家新发布的产业政策但正在按要求整改运行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审批机构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定额,做出调整取水水源、核减取水许可水量、调整取水许可期限、限期停止取水的决定。

  (三)对于取水存在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在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再行受理延续取水申请。

  四、从严核减延续许可水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构应当从严核减申请延续许可水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无故拖延或不能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2.流域或区域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超过上级批准的本流域或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3.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

  4.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5.地下水限采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强化延续取水工作管理 

  (一)完善延续取水管理信息。一是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审批机构指定专人及时将延续的取水许可证信息完整录入到水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库;二是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健全延续取水审批档案;三是延续取水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备案、通报和公告。

  (二)确保按期完成延续取水换证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简化工作程序,确保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换证工作。

  附件: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延续取水评估报告提纲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1日

  (联系人:陈华芳 电话/传真:0591-876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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