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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8 字体显示:

厦水审〔2017〕7号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7日提出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水法》第34条、《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17〕72号),你司拟在同安东西溪浦声支流(东经118°09′33.96″,北纬24°42′19.32″)设置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提标工程混合废污水排放口,经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同意该排污口设置。

  二、该排放口为直径1600毫米钢筋硷管,排污量为10万立方米/天,主要污染物有BOD5、COD、NH3-N、TN、TP、SS等,排放尾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 标准方可外排。

  三、你司应主动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沟通,确保周边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本项目设置要求。

  四、你司应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接受监督。排污口显著位置需设置标识,并做好排污口清障保洁工作。排污口影响范围内若出现河床冲刷现象,你司应及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完善相关补救措施。

  五、你司需完善非正常排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并做好项目范围内相关防渗工程,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厦门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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