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03-02-2017-001 文号:   厦委办发〔2017〕7号
发布机构: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7-03-10
名称: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

  《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

 

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升河流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始终位居全国领先地位,根据《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7〕8号),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实举措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做到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保护管理机制,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为再上新台阶,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妥善处理河流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负责制,实行党政同责,构建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提高综合治理成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针对区域和流域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突出“一河一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协调各方力量,落实属地责任。

  (四)坚持强化监督,全员参与。依法治水管水,加强督察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社会监督;把绿色发展新理念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守则,广泛动员社会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河流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增强空间管制能力。进一步强化河道水系空间管控,细化河道水系空间规划一张图,构建科学合理岸线格局,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生态保护蓝线,保障河道水系行洪、生态空间,严禁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随意调整和侵占河道岸线等行为。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以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维护河流健康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发挥岸线的经济社会服务功能。

  到2017年底,完成全市九条主要溪流、重要湖库水系生态保护蓝线划定工作。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控制排污总量和污染项目审批,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落实,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加强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2017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6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0.8立方米以下。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34亿立方米以内;发展节水灌溉面积8000亩,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56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0.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85%;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保持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实行水陆统筹,强化联防联控,加强综合治理和入河污染源排查,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严格环境准入,主要流域上游区域严控新建、扩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推进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船舶港口等污染防治,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到2017年底,限养区内拟保留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任务。到2020年,按照生态环境容量控制生猪年出栏总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并力争减量化,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实现与国家级、省级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连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和异常报警机制基本建立。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

  到2020年,全市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到60%以上;厦门湾局部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65%以上;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所有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行政村(居)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基本建立,70%以上行政村(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流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湿地公园建设,加强小流域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市建成安全生态水系281公里,水土流失率控制在8%以内,森林覆盖率达到40.33%,城市建成区20%以上区域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六)河道养护实现全覆盖。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合同管理”模式,建立河道养护长效机制。以“四无”(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线无污水直排和无垃圾)为标准,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专业承担河道保洁养护,实现河道养护全覆盖,全市河道保洁率达到95%以上,河道保洁工作基本实现“四有”(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

  四、组织形式

  (一)河长设立

  1.市级河长。设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设副总河长1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协助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在东西溪设河长1名,由副总河长兼任,负责领导东西溪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2.区、镇河(段)长。岛外各区、镇(街)分别设立区级河长和镇级河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所有河道还应分级分段设立河(段)长,由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流域的治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相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和河道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市、区、镇(街)三级河长分别由同级政府发文明确,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河道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制公示牌。

  3.河道专管员。镇(街)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招募并管理河道专管员。专管员分片负责河道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涉河工程管护、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

  4.河长制办公室。市、区、镇(街)三级设置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5.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在市水利局,设主任1名,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市水利局、环保局各抽调1位副局长级干部担任专职副主任,市建设局、农业局和市政园林局各1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信局、卫计委、财政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组成。

  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明确1个处室承担,从市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和经信局各选派1名业务骨干到该处挂职,集中办公。

  设立由市水利局管理的事业性质的河务管理中心。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区、镇(街)党委政府职责。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河长制工作;区、镇(街)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开展辖区内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负责开展河长制各项工作。

  2.河长职责。市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段)长是所负责河道治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河道整治、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养护保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3.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订河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开展水环境监测工作,收集和反映河长制实施工作的各种信息,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实施河长制考评工作。

  4.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道保护管理有关重点项目,协调河流保护管理相关的重点产业规划布局。

  市经信局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去产能和产业结构提升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工业节水提升改造,协同处置河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农村卫生改厕。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规划委负责河道水系空间管控,编制“多规合一”,协助河道生态保护蓝线划定,协助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按规定开展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管理。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做好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协助做好重要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监督指导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落实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环保监管,指导协调推进小流域水环境治理,开展涉水建设项目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督,组织实施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做好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节水,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生猪退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协助做好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做好安全生态水系、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流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护和河道水工程建设,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强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调督促陆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水产养殖污染及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埋、中水回用等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协调查处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渣土倾倒和涉河违法洗砂场。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岛外各区、镇(街)政府要比照省、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办法,相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强化集中办公,使协调工作日常化,改善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各自为战、“九龙治水”情况,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总情况,研究对策,明晰责权,提出建议,下达指令,监督落实。

  (二)建立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市、区、镇(街)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内流域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区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各流域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实行“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科学严密的监测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环保、水利、水文等部门要按职责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实现数据共享。对行政区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依托省水环境统一监测平台,构建省、市、县(区)三级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共融机制,健全数据库。对监测发现的情况,由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整改落实。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每年年底编制次年河长制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涉河项目专项稽查,对督察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建立“智慧河流”平台,推进河务监管网格化,运用明查暗访、“河长微信群”,借助第三方监察,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河道志愿者”、“巾帼护水岗”等,对河流保护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长制办公室要科学统筹、协调部署相关部门,对涉河涉水重要事件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能不变、执法体系不变的原则,加强河流日常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研究制定河长制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建立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市、区、镇(街)逐级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无故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严格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3月上旬市级河长到位,组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3月中旬区级河长到位,组建区级河长制办公室;3月底前镇(街)级河(段)长到位,组建镇(街)河长制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4月底前河道专管员全部聘任到位。

  (二)落实目标任务。各区3月底前要制定出台本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确定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每条溪流各项指标、治理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水利、环保、建设、农业、市政园林和经信等市直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编制部门工作计划,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指导各区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对区、区对镇(街)、镇(街)对村(居)要层层签订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把每条河流、每个河段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河(段)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四)落实资金保障。市、区财政要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整治、河道管养、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道环境治理与保护。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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