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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根据《福建省防台风工作预案》,结合我省海洋渔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组织领导与工作责任制

  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是我省防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下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责任制。要编制辖区内以渔排、渔船上人员转移为重点的海洋渔业防台风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领导要具体分工,靠前指挥,一级抓一级,落实海洋渔业防台风包乡(镇)、包村、包片的行政责任人及联络人,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工作到位。沿海各级政府要指导、监督渔排养殖业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其对雇用人员安全负责。要在重点养殖区成立渔业协会和“海上110”等组织,完善抢险手段和救生措施,确保海洋渔业防台风安全。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在当地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负责承办海洋与渔业部门渔业防台风日常工作,对从事渔业养殖人员、船只要登记造册,落实责任人,实行渔船年检制度,强化审核审批,对养殖地点的选择、业主有无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材、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等进行严格把关,将是否遵守海洋渔业防台风转移纪律作为审核审批的依据。

  二、防范目标与工作重点

  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以“力争不死人,少损失”为目标。防范的重点:一是渔排养殖人员与渔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二是渔船、海水网箱、渔港、避风港、育苗场和浅海滩涂养殖区。

  三、工作步骤与工作任务

  (一)台风消息阶段

  1、省气象台

  台风消息一发布,应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防汛办、省电台和省电视台通报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

  2、省广播电视部门

  省电台和省电视台播发台风消息及省政府防汛办防台风工作部署。

  3、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值班,并加强与省气象台、省政府防汛办的联系。

  (2)及时向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台风消息,并提出防台风工作要求。

  4、省政府防汛办

  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台和省电视台通报防台风工作部署。

  5、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1)及时传递气象部门的台风预报,并通过乡(镇)、村将台风消息通知渔排业主和养殖户、出海渔船,同时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按照市、县防台风预案进一步明确撤离路线,准备好撤离渔排人员的船只,做好随时撤离准备。

  (2)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对海上养殖设施进行加固,及时将养殖筏架或大型网箱沉台避风,尽量抢收或转移养殖产品,减少损失。

  (二)台风警报阶段(台风在48小时内将影响我省)

  1、省气象台

  对台风发展趋势和动态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8级风和10级风的影响时间和范围及时通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防汛办、省电台和省电视台。

  2、省广播电视部门

  (1)通过省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悬挂由省气象部门发布的相应预警风球信号(风球信号含义另定)。

  (2)每隔3小时播发一次省气象台发布的最新台风警报和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抗台风的工作部署。

  3、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及时向海洋预报台了解风暴潮预报,并通报省气象台和省防汛办。

  (2)进一步加强值班,领导带班。

  (3)及时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渔排人员转移范围、时间和出海船只回港避风范围等方面的建议意见。

  (4)根据省政府、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对全省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及时掌握各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台风部署情况,尤其是渔排养殖人员转移、渔船回港避风、以及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下同)人员撤离情况,并及时报告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省政府防汛办应及时将防抗台风部署工作通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台和省电视台。

  (2)对全省防抗台风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防抗台风的各项工作。

  5、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1)在8级和8级以上风力影响区域内,一要命令所有渔船一律就近进港避风,并选择背风方向加锚、加缆,渔船进入避风港后应尽可能按大小、钢木分类停泊;二要禁止所有渔船出海。对停泊在避风港内的渔船,要做好危急情况下的疏导和防撞、防火等安全工作,小型渔船人员应离船上岸避风。

  (2)撤离渔民群众。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前,应组织做好受影响海域的渔排上人员的撤离准备;在8级风到来时,应开始组织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根据各地海域不同情况,各地在10级风到达之前3~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势下,应撤离所有应转移人员。撤离命令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同时要做好上岸群众的安置工作,严防避风期渔排、渔船人员私自返回。

  (3)随时掌握辖区内渔排养殖人员转移、渔船回港避风、以及小型渔船人员撤离等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政府防汛办报告。

  (三)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台风在24小时内袭击我省或将对我省有严重影响)

  1、省气象台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后,要增强对台风监测与台风趋势预报的密度,每小时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防汛办、省电台和省电视台通报台风的位置、风力、风向、风圈半径、移动趋势和最大可能的登陆地段及影响范围。

  2、省广播电视部门

  (1)通过省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悬挂由省气象部门发布的相应预警风球信号。

  (2)逐时滚动播发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最新消息(含台风路径图)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抗台风的工作部署。

  3、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领导坐镇指挥,不断了解收集渔排上人员已撤离与未撤离、渔船回港与未回港、小型渔船人员上岸与未上岸等信息,并报告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组织以渔政、渔监、海监、渔业电讯等单位为主的抢险队伍,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发现重大隐患或险情,应采取紧急抢险处置措施和应急抢险救助,并立即报告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加强对防抗台风工作的领导。视情商请驻闽解放军、武警、公安现役部队和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实施防台风的救援工作。

  5、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1)对渔排群、渔船群发出警报,继续做好渔排、渔船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组织公安、边防、渔政、渔监、海监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撤离所有应转移人员。对渔排和小型渔船上拒不上岸的滞留人员可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带其上岸,同时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严禁他们返回渔排和渔船。

  (2)随时掌握辖区内渔排人员撤离与未撤离、渔船回港与未回港、小型渔船人员上岸与未上岸等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政府防汛办报告。

  (四)解除海上台风警报阶段

  由沿海县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当地气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会商,决定并发布解除海上台风警报,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五)救灾工作

  1、灾区各级政府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领导和协调救灾工作,组织灾民尽快恢复生产。

  2、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3、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收集各地灾情,汇总上报省政府、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民政厅。

  4、省广播电视部门

  及时、准确、正面报道各地抗灾和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