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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洪防台风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8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3月27日印发的《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府办〔2011〕6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洪涝和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市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提高我市防洪、防台风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保障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订。

1.3  汛期确定

根据厦门市暴雨洪水及台风影响的特点,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台风、暴雨、洪水灾害和台风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防洪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属常设机构,挂靠在市水利局。

指挥机构如下: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水利局局长、73111部队副参谋长、厦门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厦门支队支队长、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厦门海事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秘书长: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厦门港口管理局、鼓浪屿管委会、民航厦门监管局、厦门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海警三支队、武警水电第六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南昌铁路局厦门站、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以下简称“海洋预报台”)、厦门市水文局、厦门广电集团。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相关重要开发片区指挥部为成员单位。

各区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各水工程管理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每年汛前,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2.2.1.1 统一指挥全市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宣布全市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结束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2.2.1.2 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全市水雨情通告。

2.2.1.3 组织召开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应急措施。

2.2.1.4 负责中型及以上的水利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救灾、中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实施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2.2  市防汛办职责

2.2.2.1  及时掌握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对外发布灾情统计报告。

2.2.2.2  提出防洪防台风意见,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市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救灾措施的落实。

2.2.2.3  负责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组织储备、调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2.2.2.4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防台风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管理;做好水资源的调度工作,提出防洪、抗灾、抢险方案(应急措施);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武警厦门支队:负责组建防汛抢险队伍;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市建设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物业管理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组织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及时统计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等人员转移情况报市指挥部。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防台风的日常工作,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海洋渔业防台风预案,并组织实施。防台风期间,监督、指导各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负责提出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和渔船、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高崎避风坞渔船上人员撤离、安置及人员安置场所的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及时统计进港避风渔船数量、转移上岸人数和渔业灾情情况报市指挥部。台风警报解除后,负责引导高崎避风坞渔船有序出港。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林业、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应急期间,适时关闭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隧道,并及时将关闭情况报市指挥部。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行道树木的支护加固等工作,做好供水、供气管的抢修。灾后,及时组织开展恢复供水、供气及林业、城市树木、绿地的整复工作。

厦门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厦门港水域海上船舶(渔船除外,下同)、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向船舶发布台风信息,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寻救助。防台风期间,负责提出关停和恢复海上航线的建议,负责提出无动力船舶、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监督实施;指挥、协调厦门港船舶有序通航,统筹安排船舶进入防台风锚地或避风水域避风。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台开展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义务信息员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及时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提供给市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洪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

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利局做好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防洪防台风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桥隧)、下穿通道、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隧)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适时关闭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隧道,及时将情况报市指挥部。根据汛情需要,按照市指挥部指令,负责协调BRT停运及关闭厦门、海沧、集美、杏林、新阳、五缘、演武、同安湾、丙州、中州、大嶝等大桥和疏港路等高架桥。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属各大中专院校等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监督、指导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提出停课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经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工矿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防台风用电的供给。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按照市指挥部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市监察局:查处相关部门在防汛抗旱中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和事。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查灾、报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上报市指挥部;组织开展救灾款物的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下拨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指导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市指挥部向上级争取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负责协调、指导危房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督促各区组织转移危房住户;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市指挥部。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牧业的防洪防台风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指挥部;做好农业灾后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和外资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所需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防病、治病及防疫消毒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组织、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机场、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厦门港各码头、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在建港口工程、在港船舶疏散避风和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安全度汛、防台风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制订在港船舶离泊计划,提出在港船舶停止作业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监督实施;负责配合厦门海事局做好海上旅游、厦金航线关停和恢复工作。

鼓浪屿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特别是在防台风期间,及时组织、指导轮渡公司做好船只避风和乘客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提出厦鼓航线停航的建议报厦门海事局。

民航厦门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厦门机场及各航空公司和中航油厦门分公司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将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情况报市指挥部。

厦门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洪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防洪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海警三支队:负责组建海上抢险队伍;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灾;防台风期间,协助当地政府转移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武警水电第六支队:负责抗灾期间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江河堤坝、水库、水电站、变电站、输电线路及排涝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及时调度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南昌铁路局厦门站: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将火车停运或晚点情况报市指挥部。

厦门海洋预报台: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海洋灾害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风暴潮等灾害性滚动预报和信息。

厦门市水文局:负责水文观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洪水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及时向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情、雨情资料整编分析、洪水调查及分析工作。

厦门广电集团:负责组织所属广播、电视各频率各频道做好防洪防台风宣传工作,特别是当接到市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台风或暴雨等汛情、防洪防台风的(紧急)通知时,及时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经市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区防洪防台风动态,做好防洪防台风宣传报道的声像资料的汇编和保存工作,并报市指挥部;负责应急视频会商到镇(街)、视听到村(居)系统的链路管理和维护。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市气象台、市水文局、海洋预报台、洪水预警报中心应加强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2  市国土房产局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  市建设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以及低洼地带、闸坝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指挥部。

3.1.4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市指挥部。

3.2  预防行动

3.2.1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设备器材完好有效。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落实各级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检查电台、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

3.2.2  汛前,各区指导各镇(街、场)、村(居)做好救灾避险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联系好协议应急供货厂商。

3.2.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

3.3  预案准备

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制定本部门、本区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小(Ⅰ)型以上水库(包括筼筜湖)应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宣传,开展预案演练。

 信息发布

4.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4.2  针对可能出现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BRT停运、学校停课、景区关闭、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出判断预测,并报市指挥部;已出现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局部断电等情况的及时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及时提醒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4.3  应急响应期间,电视台、广播电台至少安排一个频道宣传报道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台风、暴雨灾害Ⅰ级响应期间,实施整点连线直播,必要时应当连续滚动播报。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并将重要路段的监控信息共享到市指挥部;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交通短信平台等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4.4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相关单位立即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将灾情上报市指挥部。

4.5  应急响应期间,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市指挥部认定后统一发布。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授权市防汛办决定启动,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根据台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台风应急期间,防御暴雨洪水的措施参照本预案第6条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执行,或同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5.1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5.1.1  市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区、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领导。

5.1.2  市防汛办、市气象台加强会商,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适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5.1.3  市防汛办加强值班,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各区防汛办加强值班。

5.1.4  气象、海洋预报等部门做好台风、风暴潮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1.5  海洋渔业、海事、港口等部门负责向海上作业船舶、辖区港口码头、渡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其做好安全防风工作。

5.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沿海台风警报,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5.2.1  市指挥部召开防汛、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及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5.2.2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水利、气象、防汛、海洋预报、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港口、旅游、鼓浪屿管委会等部门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

5.2.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气象、水利、海事、港口、海洋渔业、旅游、鼓浪屿管委会、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海上、临海防御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5.2.4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2.4.1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渔船(高崎避风坞除外)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

5.2.4.2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危险品船舶、无动力船舶进入锚地避风。

各区和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5.2.5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洪涝隐患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集中安置场所、高空建筑设施、悬挂广告牌、临时工棚、电力设施、校舍等,每日20时前将当日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5.2.6  必要时,市指挥部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市分管领导对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台风未来24~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5.3.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厅、宣传、监察、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市政园林、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驻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派相关领导进驻市指挥部。

5.3.2 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指挥部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在各自单位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市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3.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海事、教育、公安、国土房产、旅游、港口、鼓浪屿管委会、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临海、陆地防御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5.3.4 市指挥部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市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3.5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防台风工作。各区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开发片区指挥部、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

5.3.6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3.6.1 当实测风力(平均风力,下同)达到6级时,大嶝至小嶝航线、厦漳客运、海上旅游观光、厦鼓轮渡等航线停航。当实测风力(平均风力,下同)达到7级时,厦金航线停航。

5.3.6.2 当实测风力达到8级时,关闭所有货运、客运码头、沿海旅游景点,在建工地停工。

5.3.6.3 当实测风力达到9级时,关闭海沧大桥、所有旅游景点,BRT停运,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

5.3.6.4 临海餐饮酒店停止营业,关闭海滨浴场。

5.3.7 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渔业局组织高崎避风坞150马力以下小型渔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上岸。

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进港避风船只数量、转移上岸人数。

5.3.8 按照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各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5.3.9 市气象台每隔2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2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3.10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督促指导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5.3.11 出现险、灾情时, 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厦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适时启动《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

5.3.12 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平面媒体加大对台风信息和防台风工作的报道。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5.3.13 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相关领导深入各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5.3.14 必要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5.4.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进一步防御部署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市政园林、监察、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驻厦部队等部门派相关领导进驻市指挥部。

5.4.2 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指挥部坐镇指挥,各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全市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5.4.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房产、海事、港口、旅游、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市主要领导。

5.4.4 市指挥部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市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4.5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4.5.1 当实测风力达到10级时,关闭厦门、集美、杏林、五缘、演武、同安湾、丙州、中州、大嶝等大桥和疏港路、仙岳路高架桥等,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停运。

5.4.5.2 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渔业局组织高崎避风坞150马力以上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转移上岸人数。

5.4.6 市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1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4.7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再次组织专家研究制订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5.4.8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厦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适时启动《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

5.4.9 市指挥部通知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市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台风影响或登陆前12小时,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平面媒体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5.4.10 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市领导分赴挂钩区、部门和单位、重点部位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4.11 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4.12 情况严重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5  应急响应结束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含沿海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

5.5.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同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暴雨应急响应。

5.5.2 市指挥部发出解除交通管制、景点关闭和恢复海上作业等指令,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5.5.3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把防台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安置工作上来,做好灾民安置、救助工作,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5.5.4 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抓好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5.5.5 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省防汛办。

5.5.6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6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工作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其中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授权市防汛办决定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当市气象台发布局部地区短时强降水预报时,不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但相关区和水利、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国土房产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6.1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50~80毫米)。

6.1.1 防汛、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分析暴雨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6.1.2 市防汛办及时将暴雨警报转发给各区、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6.1.3 市防汛办加强值班,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了解掌握水库、水闸、堤坝等防洪工程运行情况,适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区防汛办加强值班。

6.1.4 市气象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降雨发展趋势。

6.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指挥部启动防暴雨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80~100毫米);

实测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

较大范围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

6.2.1 市指挥部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及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6.2.2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水利、气象、防汛、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国土房产、公安、水文局等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20时前将当日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市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2.3 市气象台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海洋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局及时监测预报洪水,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6.2.4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各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6.2.5 实测1小时降雨达30毫米,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加强对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排水管网、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公安部门增派警力加强路面巡逻防控,当路面积水影响车辆通行,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散工作;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并立即上报市和所在区指挥部。

6.2.6 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达到30厘米,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关闭等措施,并立即上报市和所在区指挥部。

6.2.7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6.3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指挥部启动防暴雨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警报(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

实测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

较大范围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且明显受灾;

较大范围实测2小时降雨超过50毫米。

6.3.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3.2 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指挥部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在各自单位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全市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6.3.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市政园林、国土房产、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水文局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6.3.4 市指挥部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市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3.5 必要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灾抢险救灾工作。

6.3.6 市气象台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海洋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6.3.7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指挥部统一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各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6.3.8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6.3.9 出现险、灾情时, 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厦部队、武警水电第六支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适时启动《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

6.3.10 电视台、广播电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指挥部通知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平面媒体加大对暴雨信息和防暴雨洪水工作的报道。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6.3.11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6.3.11.1 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

6.3.11.2 情况严重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除防暴雨应急单位外,停止上班,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6.4  应急响应结束

市气象台预报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

6.4.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

6.4.2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4.3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安置工作上来,做好灾民安置、救助工作,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6.4.4 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抓好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6.4.5 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省防汛办。

6.4.6 各区和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山体、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4.7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市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配备卫星电话,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1.5 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做好市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武警、武警水电第六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7.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2.5 物资保障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质储备定额备足抢险救灾物质,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汛抗灾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8.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指挥部负责镇(街)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8.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8.3   演练

8.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3.3 每2~3年举行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演练。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防洪防台风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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