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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12-05 字体显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结合高崎渔港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对渔业防台风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62号)、《厦门市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等制订。

  2. 组织机构

  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指挥,设立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指挥组和保障组,由高崎渔港防台风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总指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指挥组组长:厦门渔监局领导

  成员:市台办、厦门海事局(执法支队)、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台建港公司)、武警厦门支队、厦门市边防支队、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保税区派出所、厦门市轮渡公司等有关单位领导。

  保障组组长: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领导。成员:闽台建港公司领导、市卫生局、保税区派出所、高崎边防所、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相关人员。

  3. 职责分工

  3.1 指挥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防台风各项事宜,并协调漳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监督部门、龙海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

  3.2 保障组:提供防台风指挥部工作开展所需的各项后勤保障和做好船员撤离上岸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厦门渔监局:负责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的内外协调,包括泉、漳地区以及我市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协调工作;避风船舶进出港的监管和数量统计;人员撤离时的具体组织实施;港内安全监管。做好在避风港南口门的轮流值守,严禁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负责开展劝导渔船民进港避风工作。

  3.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避风船舶进出港和停泊的执法监管;配合做好人员撤离工作;对港内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船舶出港航线的管理。做好在避风港南口门的轮流值守,严禁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

  3.5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船舶进出港和停泊的组织调度和船舶数量、人员统计;提供船舶进港后的各项保障(设施、后勤、安全);人员上岸后撤离安置的具体组织。负责港区风速测定与港区监控。加强对进港后船只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

  3.6 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台建港公司):负责防台风期间各项设施的保障,包括港区照明、广播、消防等与防台风相关设备的保障。

  3.7 厦门海事局(执法支队):宣传督促工程船、砂船、油船等船舶遵守《厦门高崎渔港港章》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进入该水域避风,派执法船艇与执法人员协助做好现场禁止上述船舶未经同意进入高崎渔港内避风的管理工作。

  3.8 市台办:负责厦、金航线台轮进入高崎渔港避风的组织以及台籍船舶在高崎避风的相关协调与组织。

  3.9 厦门武警支队:负责出动警力协助做好人员安全撤离上岸工作,劝导并组织所有应撤离人员撤离现场。

  3.10 厦门消防支队:安排一个中队警力、消防车负责突发消防事件的应急处置。

  3.11 市水上公安分局、厦门边防支队:负责维持应急撤离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公安部门负责港区及应急撤离场所的治安秩序;边防部门负责保障台轮停泊点的通道畅通,组织避风台轮人员撤离上岸,并将其撤离到指定的避风场所。

  3.12 市卫生局:安排卫生医护人员4-6人负责应急撤离过程中救护工作的开展及撤离人员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工作。

  3.13 漳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队伍:按照城市联盟相关协定及时派驻人员、船只做好本地区船舶进入高崎渔港避风及撤离的全程管理。

  4. 保障措施

  4.1 船艇保障:共计8艘。

  4.1.1 快艇4艘(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艘,其中1艘交由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用于避风船舶的调度;1艘用于机动;1艘用于运送人员上岸;厦门渔监局1艘,用于运送人员上岸)

  4.1.2 摆渡船4艘(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

  4.2 人员保障

  4.2.1 厦门渔监局6人(用于快艇2人,4艘木船每船各1人)

  4.2.2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人

  4.2.3 撤离渔民用摆渡船船工8人(共4艘船,每船2人)

  4.2.4 武警部队40人(分六组负责登船劝导渔民上岸)

  4.2.5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机动队伍12人(分3组,每组4人,两组负责上岸人员数量统计,一组机动)

  4.3 通讯保障:防水对讲机,共计28部,在指挥部、撤离艇船、避风场所等各环节配备防水对讲机,用于人员应急撤离的通讯联络。

  4.4 物资保障:由保障组负责落实

  5. 准备工作

  5.1 汛前检查:高崎渔港防台风各单位要做好防台风汛前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堤岸、消防设施、通信、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并上报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同时要做好整治、除险工作。每年3月25日前应将检查与整治情况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5.2 通讯联络: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涉及多地市、多部门,为切实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建立相关部门间的联络机制,请各相关单位将高崎渔港防台风负责人、联络人电话号码、传真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防台风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5.3 物资准备: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各种防汛抗灾及抢险救助物资与器材的准备;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新,确保可随时投入使用。

  5.4 预案演练: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岗位与职责,熟悉工作程序,做到有备防台。

  5.5 防台宣传: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参与高崎防台风工作的报道,突出舆论监督,加强宣传报道,推动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的全面落实。

  6. 应急响应

  6.1 Ⅲ级响应。当接到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通知”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台风消息阶段)

  6.1.1 各相关单位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的检查,密切注视台风的发展动向,加强值班,保持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值班室(电话:5396300)的联系。

  6.1.2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组组长到位指挥部署工作。

  6.1.3 厦门渔监局应通过渔业电台等各种通信设施联络,立即通知厦门籍在海上作业的渔船,注意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要求厦门籍渔船回港避风。

  6.1.4 厦门渔监局应及时了解,掌握我市渔船的位置和动向,并联系漳、泉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协同防台风的相关船舶与人员的事宜,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向指挥部领导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6.1.5 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船艇应立即进驻高崎渔港,在高崎渔港进港口门设卡,昼夜轮班,制止未经许可的船舶进入渔港避风。

  6.1.6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组织引导避风船舶按规定水域停泊。

  6.1.7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应视情通知渔船停止卸货交易转入防抗台风。

  6.1.8 漳州市渔政渔港监督部门、避风渔船相关镇、村领导及相关人员应驻点进入高崎渔港,参与船舶进港避风事宜。

  6.2 Ⅱ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通知”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警报阶段)

  6.2.1 高崎渔港防台风各相关单位人员、装备等应各就各位,开展船舶进港避风的相关工作。当台风中心风力12级以上且可能影响我市时,应急撤离物资应迅速到位。

  6.2.2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副总指挥及指挥部各组成员到位指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的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6.2.3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领导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贯彻上级部署精神,动员和部署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安排24小时值加强班。领导应到位上岗,具体抓好防台抗台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值班巡查,做好防火、防塌方和治安保卫工作。

  6.2.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继续执行避风港南口门的把守职责,严禁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

  6.2.5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进行现场风力情况的测定与数据整理汇总,并作为渔港抗台风基础资料保存。

  6.2.6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加强港区监视,派专人驻守监控系统,统计进港船舶数量与种类,及时掌握港区动态情况;组织落实人员撤离使用的船艇并集中停泊待命。做好避风人员应急撤离进入避风场所的各项准备工作。

  6.3 Ⅰ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通知”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警报,正面登陆的可能,外围风力影响到我市)

  6.3.1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到位,做好人员撤离上岸的所有准备。接到撤离指令立即组织人员应急撤离。

  6.3.2 武警、公安、边防、消防、卫生等部门人员及装备到位。

  6.3.3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检查上岸点、撤离线路、避风场所情况以及撤离人员上岸所需船舶到位情况。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港区巡查,保障避风秩序。

  6.3.4 各相关单位执法管理船艇、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避风各项准备工作。

  6.3.5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抢险队伍进驻高崎避风港待命。

  6.4 人员撤离

  6.4.1 人员撤离预案启动:接到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后,或渔港内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时,或台风风力已经达到应该撤离人员的强度时(即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港内150马力以下小渔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上岸,在12级风圈到来6小时之前,港内150马力以上渔船及其他港内避风船舶的所有人员撤离上岸),启动高崎渔港人员应急撤离工作预案。

  6.4.2 撤离具体办法:

  6.4.2.1 利用广播、登船通知等形式,传达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动员船上人员携带必要物品(如雨衣、手电、救生衣)安全撤离。

  6.4.2.2 闽台建港公司开启全部港区强光照明设施。

  6.4.2.3 副总指挥具体组织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漳州市有关部门、武警等部门开展人员撤离上岸工作;由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成6个小组(厦门渔监局2组,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组),每组1艘艇船(共计6艘),负责人员输送;武警人员分成六组,每组6人,负责登船进行人员劝离工作,对拒不按要求配合撤离的人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安全撤离并妥善安置。

  6.4.2.4 设置1艘机动艇,由支队负责,武警2人配合,随机检查并安全劝离遗漏未上岸人员,处置其他突发事件。

  6.4.2.5 撤离上岸的人员,由避风港管理处负责秩序维护并引导至避风场所。

  6.4.2.6 撤离人员上岸的统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应急分队两个组人员负责,分别统计从北堤以及东堤撤离上岸人数。

  6.4.2.7 撤离人员避风场所由避风港管理处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6-8人及公安3-5人维持秩序。

  6.5 台风解除。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通知”,台风警报解除时,启动台风解除预案:

  6.5.1 根据上级指示,终止防台风人员紧急撤离状态。

  6.5.2 及时组织人员返港登船工作。

  6.5.2.1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组织人员分批返港,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专人在岸上、港池维持、疏导返港人员有序登船。

  6.5.2.2 厦门渔监局出动渔监艇1艘、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执法艇1艘负责港区水域巡查,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6.5.2.3 台风警报解除后,避风港管理处应协助南北堤避风船舶解缆,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疏导避风船舶有序离港。

  6.5.3 厦门渔监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避风渔船按指定航线(鼓浪屿以西航道,不得穿行厦鼓水道)出港。

  6.5.4 各单位及时收集受灾情况,书面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电话:5396300;传真:5396399)。

  6.5.5 厦门渔监局负责将每次防台风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发布渔港通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崎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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