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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03-11 字体显示:

  (试行)

  (2007年7月2日颁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领导全省防洪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洪防台风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2.2 省指挥部组成

  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首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和省武警总队、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军区、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民政厅、交通厅、公安厅、教育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安监局、福建海事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效能办、华电福建公司、省广播影视集团、电力公司、民航福建安监办、南铁福州办事处、福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省水利厅负责人兼任秘书长。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省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洪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洪水、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洪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防台风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3.2 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洪防台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省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指挥部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洪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4)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所属水库洪水调度,提出防洪防台风应急措施,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3)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环境预报,编制《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掌握最新情况,及时统计上报省指挥部。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指导渔业的防洪安全。负责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

  (6)省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省防洪防台风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中央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7)省委农办、农业厅、林业厅: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8)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9)省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洪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洪防台风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

  (10)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用电保障。

  (11)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争取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2)省建设厅:组织、指导全省建设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3)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省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省公路(桥梁)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洪防台风工作,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15)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洪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洪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1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17)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

  (18)省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宣传工作,特别是当接到省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洪防台风通知时,应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洪防台风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19)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旅游行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0)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21)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设施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台风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2)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省政府及省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4)省效能办:监督防洪防台风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洪防台风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5)华电福建公司:组织所属水电厂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26)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组织所属水电厂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27)民航福建安监办:负责组织、协调机场及各航空公司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28)南铁福州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省防办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渔业防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方案。

  3.3 预防行动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重要城市、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洪防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省防汛、气象、水文、洪水预警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 预警级别

  按洪水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 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进入汛期,省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

  4.1.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防洪响应

  4.2.1 Ⅳ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10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一般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尢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小洪水;c、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中洪水;d、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出现险情;e、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即发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时,重点地区大部分尚在防御标准内。

  (1)省指挥部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省指挥部掌握发洪区有关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对其它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3)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根据会商意见,向省委办、省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视情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信息。

  (4)省气象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区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暴雨、洪水实况(绝对值、相对值和相应频率)和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控制站的洪水预报。

  (6)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指挥部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 Ⅲ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c、其他流域面积1000 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d、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出现重大险情;e、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即重点地区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地区已超过防御标准。

  (1)省指挥部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省指挥部组织做好发洪区有关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对其它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视。

  (3)省气象台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密对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防办监视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5)根据洪水发展趋势,省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6)省指挥部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7)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省委办、省政府办和省指挥部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8)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2.3 Ⅱ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c、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d、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e、中、小防洪城市发生内涝。即大部分地区已超过防御标准。

  (1)省指挥部有关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坐镇指挥。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省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省指挥部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

  (2)省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3)省指挥部重点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4)省气象台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省防办了解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的抗洪救灾动态,并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6)省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根据省指挥部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8)省民政部门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4.2.4 Ⅰ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d、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e、重要城市发生严重内涝;f、水库发生垮坝。即发洪地区大部分已大大超过防御标准。

  (1)省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省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设区市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

  (2)必要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有关方面支援。

  (3)省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省指挥部继续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地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5)省气象台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省防办反馈省指挥部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7)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省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

  (8)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2.5 响应结束: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省气象台发布降雨过程结束,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发布江河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

  (2)省指挥部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组织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省防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省政府和国家防办报告。

  (4)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严密监视并实时报告洪水动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及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省指挥部报告。

  (5)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

  4.3 防台风响应

  4.3.1 Ⅳ级响应:台风生成,或南海出现热带低压,即热带气旋经中央气象台编号。

  (1)省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省防办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3)省气象台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4.3.2 Ⅲ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未来台风可能影响我省。

  (1)省指挥部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设区市适时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

  (3)省气象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4)省防办加强值班,实行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6)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办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气象台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7)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3 Ⅱ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

  (1)省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

  (2)省气象台每隔3小时或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台风的准备情况,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4)省指挥部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5)省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预报台风影响区域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省指挥部密切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7)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头深入防御台风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8)必要时,省委办、省府办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

  (9)电视台、广播电台用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省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及时做好防台风报道,重点新闻网站重点报道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况向全省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0)全省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闽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省指挥部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指挥部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指挥部。

  (12)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4 Ⅰ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

  (1)省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2)省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省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水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抗台风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4)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政府应继续组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的人员迅速撤离上岸。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应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5)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预报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地区政府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易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省指挥部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相关地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8)根据台风发展趋势,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9)必要时,省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0)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1)电视台、广播电台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省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台风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省移动电话和小灵通用户发送防台风短信。

  (12)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3)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省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5)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5 响应结束: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省指挥部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省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省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

  (6)省防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省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省洪水预警报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洪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洪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6.2 培训

  6.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指挥部负责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6.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6.3 演习

  6.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完善预案。

  6.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洪防台风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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